HSE CENTER
日期:2021-03-15
建设单位 | 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三号桥东津赤路 | ||
联系人 | 赵莹 | ||
报告名称 | 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
天津市华明集团公司是有着多年经营历史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国家级企业集团。创建于1994年,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三号桥东;是天津市农业系统企业集团十强之一,被誉为全国"九五"最高利税乡镇企业。目前集团占地面积138500平方米。是包括:包装、食品、印刷、教育、通讯、物流、汽车销售维修等七个行业,包括天津市津东华明纸箱厂、天津市华明永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印刷厂、天津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康乐食品厂、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天津凯通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百华中学、天津市华明宇功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个企业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综合型国家级乡镇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达6亿元(包括控股子公司),净资产3.5亿元。2005年实现产值达到10.3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成为全国行业百强企业。 天津市华明高科辐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集团参股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行业重点企业。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目前公司拥有1套辐照装置,设计装机容量为1.85×1016Bq(50万居里)。辐照装置分为五大部分:安全控制系统、传送系统、升降源装置、辅助设备和实验线装置。整个辐照加工过程在计算机监控下自动进行。辐照装置具有自动化程度高、通用性强、加工处理能力大、辐照剂量范围宽且均匀等特点。 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析和确定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强度,评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护对策,做出客观、真实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本报告为相关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也为用人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传业/康梦霄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09月02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赵莹 |
采样、检测人员 | 刘传业/盛文涛 |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0年11月3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赵莹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1套辐照装置和1枚校验源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放射性因素,即60Co和137Cs衰变时产生的γ射线。 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用人单位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γ射线和β表面污染。 2020年11月03日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的情况下,评价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等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本评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和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已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用人单位的辐射源项为:一套γ辐照装置,辐照装置装源能力设计容量为1.85E+16Bq(50万居里);另有1枚137Cs仪表校验源(出厂活度为3.7×104Bq)。主要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辐照装置使用过程中漏射、散射的γ射线,其辐射危害为γ射线外照射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危害;存在的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臭氧、二氧化氮和噪声。 (2)依据《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相关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辐照装置所用60Co放射源属于I类放射源。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从放射防护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按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分析,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验证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人单位厂区按功能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辐照装置距办公楼、生活区较远,辐照装置生产运行过程中辐照室内无人员居留,从而避免或降低了对人员的辐射危害。因此,用人单位厂区和装置布局符合GBZ1-2010、GB18871-2002等标准规定。 (5)用人单位配备了2名管理人员(其中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7名放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已落实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关要求。 (6)用人单位制定了《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采取的应急处置等措施能够满足本单位辐照装置作业的需要,符合要求。 (7)用人单位制定颁布了辐射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成立了放射防护工作小组,明确了其成员组成及主要职责,符合要求。 (8)用人单位明确了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遵循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考虑了较为健全、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采取的辐射防护设施和措施合理、可行。从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角度考虑,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本报告对用人单位正常运行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进行了识别、分析和评价,给出如下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工作场所的年度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检查升降源功能和导向钢丝绳、输送系统磨损情况,如果绳缆出现使用过度现象,应及时进行更换。 (4)当放射源持续存放在贮源井内不工作时,应定期启动通风系统换气,以防止辐照室内贮源井水因电离辐解产生的氢气积累至爆炸限值。 (5)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合同告知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