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 CENTER
日期:2020-01-20
建设单位 | 天津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1号 | ||
联系人 | 曹美云 | ||
报告名称 | 天津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
天津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鹏源”或“用人单位”)是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隶属于中国黄金集团。该公司是一个以辐照食品、中成药、中草药、热缩材料、医疗用品等产品为主的专业提供辐照加工服务的企业。用人单位于2003年12月成立,占地32322m2,具有13000m2的仓储条件,座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1号。 用人单位拥有A、B两套辐照装置,A辐照装置为BFT-II、B辐照装置为BFT-IV型,均是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比尼新技术公司设计制造的全自动钴-60伽玛射线辐照装置。设计装机容量都是1.48E+17Bq(400万居里)。每套装置分为五大部分:安全控制系统、传送系统、升降源装置、辅助设备和实验线装置。整个辐照加工过程在计算机监控下自动进行。这两套辐照装置具有自动化程度高、通用性强、加工处理能力大、辐照剂量范围宽且均匀等特点。 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析和确定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强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护对策,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本报告为相关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也为用人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传业/康梦霄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08月10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志伦 |
采样、检测人员 | 刘传业/盛文涛 |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0年09月18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志伦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两套辐照装置和2枚校验源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放射性因素,即60Co和137Cs衰变时产生的γ射线。 用人单位辐照装置设有空压机房和风机房,空压机组和排风机组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 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用人单位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γ射线和β表面污染。 2020年09月18日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的情况下,评价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噪声等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本评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标准和相关资料,对天津金鹏源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已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1)用人单位的辐射源项为:两套γ辐照装置,辐照装置装源能力设计容量均为1.48E+17Bq(400万居里);另有两枚137Cs仪表校验源(出厂活度均为3.7×105Bq)。主要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辐照装置使用过程中漏射、散射的γ射线,其辐射危害为γ射线外照射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危害。 (2)依据《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相关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辐照装置所用60Co放射源属于I类放射源。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从放射防护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按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分析,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验证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人单位厂区按功能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辐照装置距办公楼、生活区较远,辐照装置生产运行过程中辐照室内无人员居留,从而避免或降低了对人员的辐射危害。因此,用人单位厂区和装置布局符合GBZ1-2010、GB18871-2002等标准规定。 (5)用人单位配备了19名放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已落实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关要求。 (6)用人单位制定了《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采取的应急处置等措施能够满足本单位辐照装置作业的需要,符合要求。 (7)用人单位制定颁布了辐射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成立了放射防护工作小组,明确了其成员组成及主要职责,符合要求。 (8)用人单位明确了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遵循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考虑了较为健全、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采取的辐射防护设施和措施合理、可行。从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角度考虑,天津金鹏源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