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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医保基金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和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0-06-10 点击: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的统一部署下,2020年我院开展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医保基金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和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基金安全、打击欺诈骗保的良好氛围,强化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



医保基金欺诈骗保知识问答:

问: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答: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问:医疗机构的哪些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答: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问:参保人员的哪些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答:1. 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 , 骗取医保基金的 ;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 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 倒卖非法牟利的。

问:有哪些举报形式呢?

  答:两种举报形式任选其一。

  1. 实名举报,是指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2. 匿名举报,是指不提供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

问:欺诈骗保、套取医保基金触犯哪些法律条款?

  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是什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诈骗罪!欺诈骗取金额达到三千元就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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